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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农业生态环保学会团体标准制定程序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农业生态环保学会团体标准的制定工作,提升标准的科学性、专业性和适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2022年修订版)等有关法规,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本程序适用于本学会组织制定、发布、实施和修订的团体标准。

第三条 团体标准应体现山东省农业生态与环保领域的技术进步、成果转化和实践经验,服务行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标准制定基本原则要符合科学性与先进性、广泛参与、公开透明、持续改进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会设立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标管委”),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

第七条 标管委下设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由学会内设部门承担。负责日常工作,包括标准的规划、立项审批、项目管理、文稿编制、技术协调、会议组织等。

第八条 学会设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技委”),负责技术审查、技术把关并提出技术修改意见。标技委成员应当在本专业、科研、教学、管理等方面具备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

第九条 标技委组建标准化项目组(以下简称“项目组”),具体落实文本的起草、编写工作。

第三章 提案与立项

第十条 秘书处可通过各种渠道征集标准项目提案,由标技委组织召开标准立项评估会议对项目提案进行论证。标技委对项目立项提案进行评估后形成《团体标准项目提案立项审批表》(详见附件1)。

第十一条 项目通过评估后,由秘书处填写《团体标准项目提案立项审批表》,并提供立项说明。提交标技委审批。

第十二条标技委对申请立项材料进行内容审查,秘书处组织专家召开立项评审会议,进行技术必要性与可行性评估,形成立项评审意见,提交标管委审批。

第十三条 经标管委批准立项的项目,由学会统一发文批复立项,并颁发立项编号,在学会官方网站公示不少于7日。

第十四条 团体标准在立项和发布过程中分别赋予两类编号,立项编号用于内部管理,标准编号用于对外发布与引用,两者应分别管理、互不替代。具体如下:

立项编号:在项目通过立项审批后由学会秘书处统一编制,作为项目管理与跟踪的内部标识,适用于整个标准制定周期。格式为:

P/SAEEPS-项目年度-顺序号。

标准编号:在标准通过终审并正式发布时编制,作为该标准对外公开发布的唯一标识,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备案。格式为:

T/SAEEPS-顺序号-发布年份

第四章 起草

第十五条 标技委组建项目组。项目组通常由 5-10 名个人成员组成,设立组长1名,项目组组员按承担任务轻重排序,报秘书处备案。

第十六条 项目组成立后,制定工作计划,并报标技委审批,工作计划的内容应包括:调研计划、标准名称和适用范围、主要内容、标准制定或起草的工作进度、标准化项目组内部分和工作进度协同安排等。

第十七条 项目组依据工作计划开展标准草案的起草工作。标准应参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一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规定执行。原则上项目组应于立项一年内完成标准的撰写。

第十八条 项目组对标准草案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修改后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详见附件2),填写《团体标准征求意见审批表》(详见附件3),并报标技委审批,如材料不符合要求,标技委有权要求补充说明并退回。

 第五章 征求意见和审查

第十九条 秘书处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发送给与本标准密切相关的机构和人员以广泛征求意见。秘书处起草以学会名义发布《关于对 XX 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征求意见的通知》,通知文件和标准全文由秘书处分发,并在在学会官方网站公示,给予不少于 30 天征求意见期。

第二十条 参与标准征求意见的人员,将对标准的修改意见填写在《团体标准征求意见表》(详见附件4),由项目组汇总并填写《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表》(详见附件5)。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组根据《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表》,对收集的意见采纳或不采纳理由予以说明,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标准修改稿,完成后报标技委审批,如材料不符合要求,标技委有权要求补充说明并退回。

第二十二条 秘书处组织专家评审并在评审会议前十五天发标准评审通知和评审材料。评审专家包括标技委成员代表、邀请专家,评审资料包括:标准修改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表及有关附件等。标准起草人和学会管理人员参会但不参与评审。

第二十三条 评审会议现场成立评审组,推选评审组长,评审结束,形成评审纪要和评审结论(与会专家填写《团体标准评审专家投票单》详见附件6)。

第二十四条 评审结论为重新征求意见、重新审查、建议中止、进入报批。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组根据标技委评审结论准备相关报批材料,填写《团体标准报批审批表》(详见附件7),报送至秘书处,由秘书处提交至标管委审批,如材料不符合要求,标技委有权要求补充说明并退回。

第六章 通过与发布

第二十六条 标管委审批通过后,秘书处对标准进行编号正式发布,在学会官方网站公布。同时向“全国团体信息平台”报备,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 涉及专利的处置,按照《国家标准设计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国标委联〔2013〕1号)和《标准制定的特殊程序 第1部分:涉及专利的标准》(GB/T200003.1-2014)的要求执行。

第七章 复审

第二十八条 秘书处应当根据行业需求和技术发展情况,适时开展团体标准复审工作,对已发布团体标准的适用性进行评估,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二十九条 团体标准实施后,任何组织或个人可随时向秘书处提出对标准的修改或补充建议。秘书处应通过开展标准实施效果调研,收集实际应用中的反馈信息。

第三十条 标准实施满一年或重要行业政策调整后,秘书处应组织使用《团体标准实施反馈表》(详见附件8),收集使用单位、专家、管理部门等的评价意见,形成复审依据。

第三十一条 秘书处汇总反馈意见后,安排项目组分析标准的适用性和必要修订内容,形成修订建议。

第三十二条  标技委根据审查意见给出结论。结论为继续有效、标准修订后有效、标准废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程序由山东农业生态环保学会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清单:

- 附件1:《团体标准项目立项提案审批表》 

- 附件2:《团体标准编制说明》 

- 附件3:《团体标准征求意见审批表》 

- 附件4:《团体标准征求意见表》 

- 附件5:《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表》 

- 附件6:《团体标准评审专家意见表》 

- 附件7:《团体标准报批审批表》 

- 附件8:《团体标准实施反馈评估表》

- 附件9:《团体标准制定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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