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农业生态环保学会科普基地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与依据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山东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规范山东农业生态环保学会科普基地建设、认定、运行、服务与监督管理,整合全省农业、生态、环保科普资源,健全学会科普阵地体系,常态化开展农业绿色发展、耕地保护、农村生态治理、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乡村人居环境提升、生态修复与低碳农业科普宣传服务,提升全民农业生态环保科学素养,服务乡村振兴与生态文明建设,结合学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山东农业生态环保学会科普基地,是指经学会评审认定、依托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农业园区、基层服务站点等设立,具备固定科普场地、固定科普队伍、常态化开展公益性农业生态环保科普活动的阵地平台。
本办法适用于科普基地申报、评审、认定、挂牌、运行管理、年度考核、评优表彰、期满续牌、撤销退出等全部管理工作。
第三条 工作原则
坚持公益优先、专业引领、特色鲜明、规范运行、动态管理、提质增效原则。立足山东农业产业特点与生态环保工作实际,突出农业、生态、环保交叉科普特色,杜绝商业化、市场化变相经营行为,持续提升科普服务质量与覆盖面。
第四条 管理职责
学会产教融合专委会为科普基地归口管理机构,负责制度制定、申报受理、专家评审、授牌管理、年度考核、业务指导、资源统筹、评优公示、动态退出等工作。
学会各专业委员会负责提供科普内容、技术支撑、专家宣讲、课程研发、业务指导。
科普基地依托单位为建设与运行主体,全面负责阵地建设、人员配备、经费保障、活动组织、安全管理、档案留存和日常运维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与认定程序
第五条 申报基本条件
(一)依法注册、合法经营、正常存续,近三年无重大安全事故、无重大环保失信、无违法违规记录。
(二)拥有固定、稳定、可长期对外开放的科普场地与展示实践空间,具备基础科普设施、展示设备、宣传资料、实践器材。
(三)配备固定负责人,配有2名及以上专兼职科普工作人员,队伍相对稳定。
(四)科普业务聚焦农业绿色发展、土壤保护、节水农业、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秸秆资源化利用、农膜回收、农村污水治理、生态修复、生物多样性保护、低碳农业等领域,贴合学会专业方向。
(五)具备常态化开展科普讲座、展览展示、研学体验、技术普及、基层宣讲的能力和工作计划。
(六)自愿接受学会监督管理、年度考核,遵守科普公益属性要求。
第六条 申报材料
(一)《山东农业生态环保学会科普基地申报表》
(二)单位资质证明复印件
(三)科普场地、设施、展品实景材料
(四)科普工作人员清单
(五)科普工作总结或年度工作计划
(六)对外开放与科普服务保障说明
第七条 认定流程
实行自愿申报、材料初审、专家评审、公示公告、授牌挂牌程序。
(一)每年集中申报一次;
(二)秘书处初审材料合规性;
(三)学会组织专家评审,必要时实地核查;
(四)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正式发文认定;
(五)统一授牌、规范挂牌。
第八条 有效期限
科普基地认定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前三个月可申请续牌评审,通过续牌考核继续保留资格,未通过自动失效。
第三章 日常运行管理
第九条 阵地管理
科普基地应保持场地整洁、设施完好、功能可用,每年至少更新一次科普内容、展板、展品或科普课程资源,公开开放时间、预约方式、服务内容及安全须知,杜绝阵地闲置、设施损坏、长期闭馆。
第十条 科普活动要求
(一)每年开展公益性科普活动不少于4场,年度服务群众总人次不少于1000人;
(二)结合全国科普日、科技活动周、世界环境日、世界粮食日、生态文明宣传节点开展主题科普活动;
(三)积极开展进校园、进乡村、进社区、进园区农业生态环保科普服务;
(四)常态化开展线上科普宣传,年度科普推文、科普短视频、科普知识推送不少于20条。
第十一条 队伍管理
建立稳定科普工作队伍,明确岗位职责,积极参加学会培训、交流、观摩活动,吸纳专家、志愿者、乡土人才参与科普服务。
第十二条 档案与意识形态管理
所有科普活动实行台账化、资料化、可追溯管理,留存方案、照片、视频、签到、总结、反馈材料。坚持正确科普导向,严守意识形态底线,不传播伪科学、不实信息、负面内容。
第十三条 安全管理
依托单位承担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场地安全、活动安全、研学安全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全年无安全责任事故。
第四章 年度考核与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制度
学会实行一年一考核、三年一复审动态管理制度。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作为评优、扶持、续牌、退出的依据。
第十五条 激励扶持
对年度考核优秀的科普基地,予以通报表彰、授予荣誉称号,优先推荐申报省市科普教育基地、优先获得专家资源、课程资源、项目支持和宣传推介。
第十六条 退出与撤销机制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学会予以撤销科普基地资格、收回牌匾,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一)存在意识形态问题、传播错误科普内容造成不良影响;
(二)申报材料造假、虚报工作成果;
(三)以科普名义违规收费、变相经营牟利;
(四)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或长期停滞、无科普活动;
(五)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环保违法、严重失信行为;
(六)拒不接受管理、不履行科普职责、不完成学会交办任务;
(七)阵地关停、搬迁、丧失科普服务条件且无法整改。
基地可自愿书面申请退出,经学会审核后办理退出手续。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 专业资源保障
学会统一提供科普大纲、科普课件、技术资料、专家资源、活动指导,搭建科普基地交流协作平台。
第十八条 经费与条件保障
依托单位须设立科普工作专项经费,保障阵地运维、活动开展、物料制作、人员培训。学会积极争取各级科普项目与资源对优秀基地予以扶持。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山东农业生态环保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农业生态环保学会
2026年5月21日

附件4山东农业生态环保学会科普基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